财政部副部长朱志刚就加快振兴我国装备制造业的进口税收政策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日期:2007-4-1 文号:2007年2月12日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精神,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为此,财政部副部长朱志刚就加快振兴我国装备制造业进口税收政策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能否介绍一下此次振兴装备制造业进口税收政策出台的有关背景和主要内涵?
答:从1998年至今,我国一直对属于国家鼓励发展项目的进口设备实施免税的优惠政策。这项政策对鼓励、吸引和引导投资发挥了十分关键的作用,有力地促进了国内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应该看到,这一政策对国内装备制造业产生一定的影响。装备制造业是为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提供技术装备的基础性产业,目前我国在该领域自主创新能力较弱、对外依存度较高、产业结构不太合理、国际竞争力不强的问题非常突出。因此,从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需要出发,为振兴国内装备制造业制定专门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调整原有政策的进口设备免税范围,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2006年初,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的出台,确定了促进重大装备制造业发展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方针,并提出了对现行有关进口税收政策进行调整的原则性意见。此次四部门联合发布的通知就是落实上述进口税收政策的实施细则。该通知本着政策透明、简化程序、方便企业、操作性强的原则,明确了专项政策制定、企业申请以及税款退还、转国家资本金的基本程序,并规定了监督、处罚事项。我们在制定专项政策时将立足实际,统筹兼顾,把满足先进设备的进口需求与为国内装备制造业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尽可能地协调起来,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对于那些国内已具备相当的生产能力且技术水平已基本满足需求的设备,将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与此同时将给国内生产同类重大装备的企业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实行返税政策,目的是为国内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其研发、创新水平的提高。
记者:我们注意到,与一般进口税收政策直接免税或退税不同的是,通知规定享受政策的企业要将所退税款转作国家资本金,并主要用于新产品的研制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的建设。请问,这种做法与直接减免税的区别是什么,有何考虑?
答:此次调整重大装备进口税收政策主要有两方面的突破:
一是退税税款转国家资本金的做法是一次机制创新的尝试。第一,税收返还以国家资本金形式注入企业,企业不能直接以所退税款削减成本作为价格竞争的手段,更不能作为利润直接分掉,而只能用于企业长远的发展目标。与直接减免相比,转资本金的做法重在充实企业的资金实力,增强其发展后劲,逐步培养其核心竞争力。第二,由于以税收返还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企业本质上属于政府投资行为,这样做符合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第三,将退税税款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是这项政策的组成部分之一,但充分尊重企业的选择,由企业自主决定。这样做可以使有限的财政资源流入到真正需要国家资金支持的企业,而不会出现“撒胡椒面”的现象。
二是对进口零部件、原材料实行税收先征后退的范围比较大。由于进口零部件、原材料种类繁多、技术问题复杂,直接减免进口税实施起来比较困难;同时由于增值税的进项和销项是一个完整的链条,如果仅对进口环节的零部件直接减免税,减免的进项税款在产品销售环节就会被重新征回。因此,大范围地对装备制造企业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税收实行先征后退可以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
记者:在加快振兴我国装备制造业的进程中,如何看待政府和企业的职能和作用分工?
答:从国内外的发展经验看,一方面,由于装备制造业具有资金技术密集、投资风险高的产业特性,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国家的支持和政策的调控也是必不可少的。另一方面,装备制造业的振兴,依赖于装备制造企业自身的实力和竞争力的提升。因此,装备制造企业在充分利用国家政策支持的同时,更要坚持深化体制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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