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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第三章
日期:2007-4-1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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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产配置

本章共六条,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原则、配置标准、报批程序、政府采购、账务处理等作了规定。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原则的规定。
一、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配置资产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置
目前,国家对行政单位房产、地产、车辆等国有资产规定了相应的配置标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也制定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各自的配置标准。行政单位在配置资产时,对有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从严配置。
(二)配置资产应当严格遵守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
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所需经费是部门预算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细化其预算编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严格按批准的经费及配置标准实施。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后,行政单位资产配置价款,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直接通过国库划拨到商品、劳务供应商。
(三)配置资产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和基本建设程序
行政单位在配置资产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对需要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对于基建项目,应遵循基建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四)配置资产应当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行政单位配置资产,应当按照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如,《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构建使得实际成本记账。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资产配置应当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资产配置应当以满足本单位履行职能的基本需要为原则,与行政单位的机构编制人数、职能设置、业务发展规划等要求相适应。在制定资产配置计划时,应根据行政任务的需要,在充分考虑利用现有资产的基础上,同有关业务部门具体研究确定。在具体工作中,要反对两种倾向:一是盲目追求高标准、高档次,不计行政成本,盲目增加配置数量和提高配置档次,造成资产的闲置浪费。二是简单控制和压缩配置标准和配置数量,单纯强调节约支出,导致资产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三、资产配置应当做到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科学、合理、节约、效益的原则配置资产。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编制配置规划或计划,充分发挥存量资产的作用,避免重复配置。推动不同单位以及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调剂使用、共享共用机制,对临时需要且能够通过市场租用的资产,就不要重新配置。在质量、性能可靠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降低采购成本。通过加强资产存量管理与增量配置管理,实现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解读] 本条是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的规定。
一、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范围
目前从全国来说,在行政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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