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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解读》第二章
日期:2007-4-1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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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本章共四条,对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的管理职责、财政部门委托有关单位完成部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等作了规定。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解读] 本条是关于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规定。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历史沿革
(一)1988年以前
1988年以前,行政单位经费预算由财政部门核定,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在财政部门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作为财务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同样是在财政部门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
(二)1988年到1998年
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成立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38号)第七条规定,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务院确定,由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管理职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专职进行相应工作,并由财政部归口管理。
(三)1998年以后
1998年,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撤销。1998年7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101号),明确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划入财政部。在财政部“三定”方案中,具体表述为:拟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财政部门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划分
1998年机构改革后,全国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划归了财政部,大部分省份也明确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放在了财政部门,仅个别地区(上海和深圳)放在了国资委。从市(地)级的情况看,大部分市(地)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放在了财政部门,也有少部分市(地)放在了国资委。
为此,财政部曾下发《关于市(地)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划分问题的意见》(财办函[2005]7号),明确指出: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3]28号),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101号),财政部负责拟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财政部和国资委之间的职能划分是十分明确的,不存在交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4]84号),市(地)级人民政府可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其根据授权,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这已经明确了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范围中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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