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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讲座(二)
日期:2007-4-1 文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作为今后一个时期规范和加强全国事业资产管理的指导性文件,《办法》涵盖的管理内容比较全面,包括对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个不同环节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本文侧重就资产处理的几个主要环节及相关知识,进行讲解。 一、事业资产的配置 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根本宗旨是为了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的需要。配置的主体可以是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也可以是事业单位自身。配置方式或途径主要有购置和调剂两种。 (一)事业资产配置的标准制定 《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要求财政部门需承担“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的职责。 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的制订,应把握三点基本原则:(1)分类制订。由于事业单位涉及行业多、资产类型复杂,制定配置标准时应按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地区等多种类别来分别制订;(2)以资产信息报告和资产使用绩效为基础。配置标准应该在全面、准确、详细收集资产实物量、价值量信息,科学评价资产使用绩效的基础上测算、修正后生成;(3)为预算管理精细化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经济和事业发展实际情况及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以促进预算安排的科学合理和财政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目标,逐步建立和完善本级事业资产配置的标准体系。 (二)事业资产配置的必要条件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个单位是否需要配置资产应当具备三个必要条件: --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已有资产。 --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配置资产,或者通过市场购买的方式成本过高。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且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已有资产的情况下,如果市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能满足事业单位需要,并且购买该产品或服务的支出比购置所需资产的支出更加经济,应通过购买市场服务的方式来满足履行职能的需要。 (三)事业资产的整合和共享共用 我国事业单位占有大量的事业资源,但重复建设、共用共享程度低、使用效率不高的问题比较突出。在不断加大社会事业投入的同时,只有从根本上解决事业资源重复、分散,使用效率低下问题,才不会造成大规模的浪费。 当前,推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面临着许多困难,如体制的局限,部门、单位、地方之间的利益局限等。《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第七条第 (四)款及第八条第(五)款分别明确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在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方面的职责。其中,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优化本部门事业资产配置,促进本部门事业资产共享共用;事业单位则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积极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四)事业资产购置的审批手续 《办法》区分不同资金来源渠道,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思路,对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明确了不同的审批程序。 --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无论是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在单位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前,都应先编制资产购置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的资产购置计划方可列入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一上”草案。经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资产购置的预算资金安排,由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时统筹财力综合考虑。具体程序如《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为解决用项目经费购置资产与预算管理相脱节的问题,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向事业单位拨付的项目经费,不论项目以何种方式管理,有关部门对项目评审完成后,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涉及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审定项目时,拨付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负责对项目确需资产进行审核。然后,财政部门负责对资产配置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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