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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日期:2007-3-29 文号:财税[2007]39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税则号
    产品名称

    38051000
    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

    38059090
    粗制二聚戊烯;亚硫酸盐松节油等(包括其他粗制对异丙基苯甲烷及其他萜烯油)

    28332920
    铬的硫酸盐

    28413000
    重铬酸纳

    28415000
    其他铬酸盐及重铬酸盐;过铬酸盐

      
      本通知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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