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注销税务登记应事前稽查
热点新闻
注销税务登记应事前稽查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一、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存在的问题

  1、欠税无法结清。有的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主管部门责令其撤消,而企业欠下的税费却没有能力缴纳,税款在税务机关长期挂帐。

  2、票据清缴难度大。企业在撤销时,经常出现由于内部人员调整,内部监督管理混乱的问题,发票等税收票据既不主动交回,也不严格保存,甚至随便转让。

  3、税务证件难以收回。由于解散或撤销,个别法人代表或会计人员,擅自扣留证件不予上交,甚至非法转让,造成管户管理混乱。

  4、存货成为逃税的漏洞。有些企业长时间处于零申报、负申报状态,经营一段时间后,采取注销的办法,使企业消亡。这样,蕴藏的大额税金转移在存货中,并随着税务登记的注销,脱离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造成该项税款的流失。

  二、建立企业注销税务登记事前稽查制度的做法

  1、提出申请。纳税人按规定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税务登记表》、《发票领购证》以及注销登记的有关批件等,向原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报表》一式两份,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2、受理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的登记管理人员受理了纳税人填报的《注销税务登记申报表》及有关证件、资料后,应在10日内审核完毕。审核的内容是: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间是否逾期;提供的注销登记证件、资料是否真实可靠;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是否结清;应交回的发票、发票购印证是否已交回;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资料是否交清等。审核完毕,填写《注销税务登记事前稽查通知书》,连同有关申请材料一并移送税务稽查机构。

  3、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税务稽查机构应当团绕清理欠税、滞纳金、罚款和缴销发票,有无偷骗税的违法行为等内容开展稽查,及时清理欠税,追回逃骗税款,把好企业终止前最后一关。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移交司法机关。

  4、稽查机构处理完企业的涉税事项后,出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税务登记人员据此将《注销税务登记申报表》一份留存,据以登记《税务登记表》的“变更注销”栏,同时在《税务登记证》上加盖“注销”字样章,另一份抄送县级税务机关。至此,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全部完成。 




转载此文件

www.zg12366.com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